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福军、王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王学达,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德英,女,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李秀明,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学达,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205国道北环路口北300米路东。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与王学达、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民终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学达、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学达、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民终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王学达、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