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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建平;锦州融成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建平,锦州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15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被执行人:许建平,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锦州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龙栖湾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年兴,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龙栖湾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年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龙栖湾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年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平、锦州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锦州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闽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54747.06元由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平、锦州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154号执行案件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玫瑰审判员  王旭盛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圳明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当裁定指定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