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某、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市塘桥镇鼎盛动漫城,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取保候审,4月11日经本院决定,4月14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系被告人徐某妻���),女,1980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市塘桥镇鼎盛动漫城,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黄江伟,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惠建明、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黄江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唐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中路97号共同投资经营的张家港市塘桥镇鼎盛动漫城内,设置2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至2017年2月15日被警方查获。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上述2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已被收缴。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周某、刘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账单、监控视频、相关照片、娱乐经营许可证、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唐某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具有以往表现良好、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自愿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玮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