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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天津空港中鑫渤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骉,时恒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96号之一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玥,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恺逊,女,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604室)。法定代表人:马骉。被申请人: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天津空港中鑫渤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I19房间。法定代表人:包银杰。被申请人:马骉,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时恒新,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15051.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骉、时恒新名下银行存款23515051.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