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仁辉与王丕文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辉,王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484号之一申请人胡仁辉,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王丕文,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东岱乡。委托代理人陈亚,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仁辉与被执行人王丕文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丕文已按照(2017)川132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支付清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