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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与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邓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242号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西门生产大队建设队。法定代表人:熊火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献章,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友田,该公司工厂部经理。被告:邓芳,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邓芳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诉讼,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