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执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平、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55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28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7)浙0225破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发出(2017)浙0225破5号之一号中止执行程序通知书,中止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