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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宫晓诉被告路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晓,路彩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04号原告:宫晓,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学,伊春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彩静,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宫晓与被告路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宫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彩静偿还原告宫晓借款6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合计6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时没有写欠条,但当时有刘继英、杨树春在场证明,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路彩静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