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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增武与代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武,代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876号原告:曹增武,男,195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xx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代生云,男,195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xx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原告曹增武与被告代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增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增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增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曹增武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