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增武与代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武,代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876号原告:曹增武,男,195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xx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代生云,男,195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xx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原告曹增武与被告代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增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增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增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曹增武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