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徐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徐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第三人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丹青审 判 员 吴 晖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