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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徐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徐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第三人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丹青审 判 员  吴 晖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