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9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白桂芝申请执行蒋立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芝,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9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桂芝,女,1950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帽儿山镇。被执行人蒋立伟,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帽儿山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立伟已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