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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阚某1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1,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1号原告:阚某1,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阚某1与被告魏某于2005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7年12月7日生育男孩阚某2,2009年11月17日生育男孩阚某3,现在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双方于2010年2月17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位于临沂高新区博大兴城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东风标致轿车一辆鲁Q×××××。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阚某1与被告魏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阚某2、阚某3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每个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魏某对婚生男孩阚某2、阚某3有探望权原告阚某1负有协助义务;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临沂高新区博大兴城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登记所有人为阚某1、魏某,归原告阚某1所有,未付贷款由原告阚某1偿还;东风标致轿车一辆鲁Q×××××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魏某,归原告阚某1所有。被告魏某对以上财产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凤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