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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晓春与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显松及原审被告廖家华、王鹏、孟祥剑、周发明、陈效武、葛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晓春,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显松,廖家华,王鹏,孟祥剑,周发明,陈效武,葛海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晓春,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金寨县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740065(1—1)。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显松,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兴,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廖家华,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王鹏,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孟祥剑,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周发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陈效武,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葛海林,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再审申请人吴晓春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担保公司)、王显松及原审被告廖家华、王鹏、孟祥剑、周发明、陈效武、葛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晓春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承诺书》上签名非本人所签,申请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2、应当参加诉讼的申请人未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该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显松向金寨徽银村镇银行贷款240万元,由被申请人利达担保公司担保,同时王显松提供了吴晓春、廖家华、王鹏、孟祥剑、周发明、陈效武、葛海林等人分别与利达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承诺书》。从利达公司提供的吴晓春《反担保承诺书》看,不仅有承诺人签名,还有吴晓春所在单位意见及盖有吴晓春所在单位金寨县汤家汇镇汤家汇中心学校的印章,同时附有吴晓春的身份证、工资卡复印件。对于个人签名,吴晓春无证据证明系伪造,且对单位印章及个人身份证、工资卡,吴晓春亦无异议。另外利达担保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替王显松向金寨徽银村镇银行还款后,根据与吴晓春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于2015年开始通过财政系统扣划吴晓春等人的行政划拨工资一年有余,期间吴晓春未提出异议。现吴晓春申请称其不知道王显松借款而为其担保一事,与上述事实和证据不符,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016年5月12日利达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向吴晓春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吴晓春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吴晓春明知开庭时间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自己诉讼权利,而非原审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吴晓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八)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晓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