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关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刘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195号原告:周某某,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董洪麟。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关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廉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