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宝东与高延生、郭小翠、郭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东,高延生,郭小翠,郭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赵宝东,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高延生,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郭小翠,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占彪,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赵宝东与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792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