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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荣辉诉被告西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荣辉,西安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34号原告田荣辉,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颖科,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振华,西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欢,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荣辉诉被告西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荣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荣辉负担。审判员  易京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