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云海与沧州华元渔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海,沧州华元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128号原告:李云海,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问天广场西区。被告:沧州华元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庄子村河工大科技园4号楼1808房。法定代表人:刘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海与被告沧州华元渔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华元渔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海撤回对被告沧州华元渔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云海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