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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陈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陈娅,宋永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春路18号。负责人:杨雄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娅,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宋永表,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娅、宋永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娅、宋永表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22幢1302室房地产已查封,鉴于被执行人有和谈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该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陈娅、宋永表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605130.27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给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陈娅、宋永表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22幢1302室抵押的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