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新疆蜀山书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大圣、张小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蜀山书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大圣,张小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69号原告:新疆蜀山书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大志,董事长。被告徐大圣,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张小燕,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蜀山书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大圣、张小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蜀山书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钧文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人民陪审员 何巧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