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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冯立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冯立怀,滑县牛屯镇大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滑县南环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靳卫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立怀,男,195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牛屯镇大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牛屯镇大马村。负责人:马少国,职务:村主任。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冯立怀因与被上诉人滑县牛屯镇大马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7.6元、冯立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