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檀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檀银金,檀燕容,檀勤财,檀瑞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绍芳,同安信用社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檀银金,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檀燕容,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檀勤财,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檀瑞田,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檀银金、檀燕容、檀勤财、檀瑞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56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檀银金、檀燕容、檀勤财、檀瑞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檀银金、檀燕容、檀勤财、檀瑞田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