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任世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任世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46号原告: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宣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易乃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世勤,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任世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鸿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鸿业消防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