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陆婷婷与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婷婷,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婷婷,女,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8906941X。本院在执行陆婷婷与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7)皖0225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92.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