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尚友与被告吕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尚友,吕从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708号原告:谢尚友,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吕从东,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汉祥(系被告父亲),男,194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琴(系被告母亲),女,195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谢尚友与被告吕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谢尚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尚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尚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