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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马辉、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马辉,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420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曼娣,该行合规部职员。被申请人:马辉。被申请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朝晖。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诉被申请人马辉、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辉、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627.8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辉、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627.8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