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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吕惠敏与李长海、张金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敏,李长海,张金怀,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吕惠敏,李长海,张金怀,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72号原告:吕惠敏,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长海,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张金怀,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货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12号。负责人:呼如卫,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负责人:史立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惠敏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86.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金怀的答辩意见: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长海的答辩意见:我是京海货运公司的司机,我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京海货运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人保财险海兴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事故车辆冀J×××××号车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首先请求法院核实我方承保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否则我司有权拒绝赔偿,在保险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依责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8时50分,李长海驾驶冀J×××××/冀J×××××号车沿黄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26M处时超越前方顺向行驶的张金怀驾驶的冀J×××××号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冀J×××××号车失控后与公路东侧沟内正在工作的行人孙宝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宝瑞、张金怀、张金怀车乘车人吕惠敏、马金金、白淑凤、刘金换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长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宝瑞、吕惠敏、马金金、白淑凤、刘金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26日,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张金怀垫付医疗费10944.33元。另查:被告李长海的驾驶冀J×××××/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京海货运公司,该车于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车保险限额1000000元,均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再查:该事故中的伤者张金怀、马金金表示不再向各被告主张权利。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一、医疗费10864.13元。(依据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例予以确认)二、伙食补助费2600元。(原告住院26日,每日按100元计算,符合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三、误工费1409元。(依据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19779元/年计算住院期间)四、护理费3733元。(结合原告的伤情,支持其住院期间由一人护理,护理费按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五、交通费300元。(结合原告的住所地及住院情况,法院酌定)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8906.13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李长海的驾驶冀J×××××/冀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上述损失由人保财险海兴支公司依据受伤人员损失比例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1453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5442元,交强险共计赔付原告6895元,其余损失12011.13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70%赔付原告8407.79元,由张金怀赔付原告3603.34元。由于张金怀垫付原告10944.33元,故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应返还被告张金怀7340.99元。被告人保财险海兴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李长海、京海货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京海货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在冀J×××××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吕惠敏各项损失共计15302.7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李长海、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返还被告张金怀垫付款7340.99元。三、驳回原告吕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承担11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