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欣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潇野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欣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潇野娱乐有限公司,郑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欣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306室,组织机构代码:577332771。法定代表人胡海。被执行人杭州潇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3楼306室,组织机构代码:39777865-3。法定代表人应建华。被执行人郑朝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萧)调字第27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杭州欣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2852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76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潇野娱乐有限公司、郑朝阳款项人民币356620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潇野娱乐有限公司、郑朝阳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腾空涉案房屋,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