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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吴月风与刘喜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风,刘喜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051号原告:吴月风,女,193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凤先,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刘喜琴,女,6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风与被告刘喜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吴月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