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吴月风与刘喜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风,刘喜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051号原告:吴月风,女,193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凤先,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刘喜琴,女,6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风与被告刘喜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吴月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