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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涌与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涌,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242号原告:王涌,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涌与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涌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涌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怀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