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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何秀旺与被申请人赵庆华、秘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华,秘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46号申请保全人:何秀旺,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八一小区12号楼三单元301。被申请人:赵庆华,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丰华小区10号楼1单元501室。被申请人:秘义昌,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张庄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任振国与被申请人郑宗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10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何秀旺名下所有的位于三八路194号15号楼3单元2层3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S614**号)及保证人张宝今所有的位于八一村小区12号楼3单元3层301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S633**号)房屋各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