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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黄笑萍、盛荣彬、黄英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黄笑萍,盛荣彬,黄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正阳小区。被执行人:黄笑萍,女,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盛荣彬,女,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黄英花,女,1952年2月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景阳小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1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笑萍、盛荣彬、黄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该案委托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