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曲国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建,曲国建,曲国建,曲国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9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国建,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国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国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曲国建驾驶豫Q×××××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西平县西平大道县法院门口时,撞上被害人陈某2,造成陈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曲国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国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陈某1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国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曲国建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曲国建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曲国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国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伟审判员  张欣广审判员  苑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