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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夏胜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夏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大厦11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67959319-8。法定代表人叶居易。被执行人夏胜利,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710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夏胜利在(2017)浙1102执20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胜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