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34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6日中止,2017年3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银西公路296km+500m处路段西侧岔路口驶出时,与沿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环县居民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月14日,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6.85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6年2月1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只喝了一盅酒,是酒驾,不是醉驾。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HJ110-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银西公路296km+500m处路段西侧岔路口驶出时,与沿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环县环城镇居民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月14日,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6.85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6年2月1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扣押清单证明从高某处扣押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王某在环县人民医院抽血情况。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0日16时许其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某镇北路口时,从路口驶出一辆摩托车,撞在了一起。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0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其与王某等人吃饭时,王某与另外两人喝了不到一瓶白酒。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10日其驾驶摩托车从某街道北口往国道线行驶,与国道线上从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小骄车相撞。事故发生前其与他人吃饭时喝了酒,其喝了三杯白酒。7.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6.85mg/100ml。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明案发现场情况。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10.户籍证明,证明王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源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