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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与曾玉民、陈斌、武德峰、丁宁,第三人曹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曾玉民,陈斌,武德峰,丁宁,曹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49号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市府路1号二楼。 经营者: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卫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玉民。 被告:陈斌。 被告:武德峰。 被告:丁宁。 第三人:曹克强。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与被告曾玉民、陈斌、武德峰、丁宁,第三人曹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现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的经营者刘峰以该店已注销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业已注销,其经营者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刘峰食尚空间餐饮店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