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越、沈雪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越,沈雪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沈雪瑞,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朱越与被执行人沈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雪瑞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经本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沈雪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