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明军与张爱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军,张爱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917号原告:周明军,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爱红,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明军诉被告张爱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周明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