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惠贞与孙秀皊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惠贞,孙秀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58号申请人刘惠贞,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孙秀皊,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申请人刘惠贞因操作失误不慎将290000元打入被申请人孙秀皊的账户内,被申请人孙秀皊拒不返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孙秀皊转移财产,申请人刘惠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秀皊290000元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惠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秀皊29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