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巩勇华诉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勇华,田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52号原告:巩勇华,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田野,男,30岁左右,榆社县人。原告巩勇华诉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巩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勇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巩勇华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