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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巩勇华诉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勇华,田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52号原告:巩勇华,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田野,男,30岁左右,榆社县人。原告巩勇华诉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巩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勇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巩勇华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