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牛玉霞、吴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玉霞,吴根成,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玉霞,女,汉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根成,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吴斌,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牛玉霞因与被上诉人吴根成、原审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玉霞于2017年4月20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牛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玉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牛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