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世华与王力松、杨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华,王力松,杨清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558号原告:张世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积金办公室科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力松,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员,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张世华与被告王力松、杨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世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2175元由原告张世华负担。审 判 长 於 虹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