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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世华与王力松、杨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华,王力松,杨清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558号原告:张世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积金办公室科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力松,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员,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张世华与被告王力松、杨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世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2175元由原告张世华负担。审 判 长  於 虹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