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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云南赫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赫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赫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下村,组织机构代码69799889-3。法定代表人晏美玉,云南赫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明武,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010561037。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红果镇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7332380-0。法定代表人钱成荣,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赫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13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690元以及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4902.4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13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