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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植嘉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植嘉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红岭路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滢,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植嘉慧,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上诉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植嘉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莫 芮审判员 谢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