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德信用社与杨宝义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德信用社,杨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40-2号-1-6层。法定代表人崔希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杨宝义,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德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执行费1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杨宝义名下起亚牌车辆一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