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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法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艳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一审决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1781法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杨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孙传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杨艳于2017年1月20日以请求确认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采取扣押“住友”牌液压挖掘机的保全措施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杨艳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杨艳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杨艳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