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雨晴与被告陈小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雨晴,陈小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59号原告:蒋雨晴,女,身份证号:,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何娟,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程平,男,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小凤,女,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雨晴与被告陈小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雨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限额69万元69万元查封被告陈小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担保人程平以位于成华区和美东路(权)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小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