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国顺与潘财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顺,潘财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489号原告:何国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财银,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复银,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国顺与被告潘财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何国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