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国顺与潘财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顺,潘财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489号原告:何国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财银,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复银,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国顺与被告潘财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何国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