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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丽梅与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梅,刘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梅,女,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刘兴明,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1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兴明已履行82826.68元,剩余案件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恢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