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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伟与刘云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伟,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92号之一原告:牛伟,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云飞,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了(2017)鲁1791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已经足额提供担保,对京M×××××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京M×××××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