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伟与刘云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伟,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92号之一原告:牛伟,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云飞,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了(2017)鲁1791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已经足额提供担保,对京M×××××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京M×××××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