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刑初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住湖北省利川市。2010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桦南县桦苑住宅小区二单元,用自制开锁工具先后将802室蔡某某家、902室史某某家、1505室侯某某家房门打开,分别盗得现金3810元、3500元、12500元及欧米茄手表1块。后在开903室崔某某家房门时被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6500元。案发后被盗手表被收缴并退还失主。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一案所涉及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6310元。被告人谭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六顺路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谭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蔡某某、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及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及指认现场照片;出租合同、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赃物已被收缴退还失主,且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10元;退赔被害人史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退赔被害人侯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